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制订30条指导意见,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全民创业将迎来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
●创业发展阶段的小企业最高可贷100万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风险基金
今后,江西省将加大对创业阶段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处于创业发展阶段的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的贴息及对经办银行适当的手续费补助。
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推广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形式。发展租赁型融资模式,通过利用改制企业、闲置厂房、设备、有效资产以及闲置经营场地,以融物的形式为创业者融通资金。
拓宽小企业、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外来资本以及民间投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基金,采取企业筹集一块、财政拿一块、社会筹集一块的方式,实现担保基金构成多元化。
●失业人员创业后享受1年社保补贴等
●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税费减免
据了解,江西省将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创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从再就业补助经费中给予1年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复员军人采取自主经营和合伙经营,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社区范围内以开展社区服务和劳务为经营项目,经各地劳动保障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可按规定免征有关税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凡返乡的创业人员所办的服务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
今后,江西省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将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江西省要求,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校园,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条龙服务。实施“开发万个创业项目、培育千个小企业”计划,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大力发展连锁加盟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等。
●完善创业人员社保政策
●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接续有保障
据介绍,江西省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将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到人才交流中心挂编的自主创业人员,原属机关单位的,按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离职创业时起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在机关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从离职创业时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中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原属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离职创业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其1995年9月30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为鼓励流动人员创业,江西省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流动,若从城镇流向乡镇创业的,保留其在城镇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若从乡镇流向城镇创业的,可参加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的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